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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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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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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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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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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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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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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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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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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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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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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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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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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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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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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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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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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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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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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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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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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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中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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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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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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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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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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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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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