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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19481207-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401224 制定
19450315 全文修正
19480312 修正
19481207 修正
19620525 修正
19711019 修正
19721229 修正
19730525 修正
19811224 全文修正
19841130 修正
19921022 全文修正
19970408 修正
19980528 修正
20011031 修正
20020108 修正
20100105 修正
20191213 全文修正
2023052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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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三十條
19481207-三讀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充議長副議長外之民意機關之人民代表,學校兼任教員,或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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