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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前項第二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吊銷。 |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使用偽照、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三、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五、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扣繳,第四款借供他人使用之牌照吊銷。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者,其車輛沒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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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將原條文第十二條加入第七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刪除。
二、原條例中第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三、四十條之相關規定對惡意未懸掛車牌者罰則不明確,罰鍰過輕,有違比例原則。 三、本條增列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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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四、號牌汙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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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基於行車安全之考量,對於車輛故意不掛牌者予以加重處罰。爰將第一款移列為第十二條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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