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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021213-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680124 制定
19690114 修正
19750711 全文修正
19810717 修正
19860513 全文修正
19961231 修正
19970408 修正
19990330 修正
20010102 修正
20020607 修正
20021213 修正
20040409 修正
20050121 修正
20051122 修正
20051209 修正
20070112 修正
20070614 修正
20080509 修正
20100420 修正
20110107 修正
20110422 修正
20110503 修正
20111104 修正
20111108 修正
20120508 修正
20130114 修正
20130416 修正
20131224 修正
20140530 修正
20141223 修正
20150505 修正
20161021 修正
20161101 修正
20180508 修正
20180529 修正
20190326 修正
20190503 修正
2019053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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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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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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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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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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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之一
20021213-三讀
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並非同一人之情形,駕駛人在外行為車輛所有人實無法立即掌控,故須對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特別予以規定: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避免在外駕駛營運的駕駛人違規累累,損及車輛所有人權益,並嚴重影響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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