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19361002-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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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獎懲事項。
五、關於編製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六、關於電郵航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司事項。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獎懲事項。
五、關於編製統計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六、關於本部之經費、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七、關於所屬各機關之預算、決算計算書之審查編製事項。
八、關於稽核及覆核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之收支賬款事項。
九、關於改良會計及劃一簿記事項。
十、關於電郵航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十一、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第十九條

交通部設會計長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交通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訐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處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交通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得聘用專門技術人員。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得聘用專門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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