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20211228-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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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通訊整體資源及相關政策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八、關於通訊接近使用及普及服務之配合促進事項。
九、關於郵政及通訊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十、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說明]
一、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郵電司關於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將移至該部,爰刪除原條文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九款有關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文字,序文並酌修文字。
二、配合前開款次刪除,原第九款及第十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及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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