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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通訊整體資源及相關政策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八、關於通訊接近使用及普及服務之配合促進事項。 九、關於郵政及通訊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十、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
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電報、電話及通信方式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廣播及電視電臺工程技術之核議、督導事項。 五、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電信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無線電頻率呼號之指配及干擾處理事項。 七、關於公有、民營與專用電信主管技術人員及船舶、航空器電信人員執業證書之核發與廣播電視電臺工程人員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郵政、電信事業經營及其聯繫之規劃、策進事項。 九、關於郵政、電信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十、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郵電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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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
二、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成立,原條文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定掌理事項已移由該會辦理,爰予刪除。另配合修正原條文第八款及第九款,刪除有關電信事業部分相關文字,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款及第四款。 三、原條文第十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款,文字未修正。 四、配合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規定,增訂修正條文第六款,將有關通訊整體資源及相關政策之規劃事項,列為交通部郵電司之掌理事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基於監管需要提供相關建議。 五、配合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七款,將有關產業之輔導、獎勵事項,列為交通部郵電司之掌理事項。 六、配合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二條「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規定,增訂第八款,將有關通訊接近使用及普及服務之配合促進事項,列為交通部郵電司之掌理事項。交通部應同時依據國家整體政策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有關規劃方向辦理配合促進事項。 七、配合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五條「為提升通訊傳播之發展,政府應積極促進、參與國際合作,……。」規定,增訂第九款,將促進郵政及通訊之國際事務合作與交流事宜,列為交通部郵電司之掌理事項。 八、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相關規定劃歸交通部郵電司掌理之事項,已增訂於修正條文第六款至第九款,另配合交通部郵電司相關電信業務已移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原條文第十一款爰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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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交通部設電信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交通部電信總局之業務及員額,已分別移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交通部,該總局已無存續之必要,本條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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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二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八人至七十四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十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二人至六十八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參事一人,科員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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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為配合「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所定有關通訊整體資源之規劃、產業之輔導、獎勵及通訊接近使用及普及服務之促進等相關業務移撥交通部辦理及交通部電信總局部分員額移撥至該部,爰調整該部之員額。
二、原條文第二項之員額參事一人及科員四人,精省納編後已調任其他職務,依本項出缺不補之精神,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另第一項有關之員額則配合修正。 三、配合原條文第二項刪除,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