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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 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 |
[說明]
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包括郵政、電信、公路、鐵路、捷運、航空、水運、港埠、氣象、觀光等,業務至為廣泛繁重,爰增列常務次長一人,以應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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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九人至十一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技正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五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九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二十三人、技士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專門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六人至八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四人、技正十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專員三十八人至四十二人,編審八人至十人,視察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員二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四人至十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
[說明]
一、由於交通部業務性質多屬政策規劃與設計,亟需中、上級人員較多,爰將原編制員額減列,調整酌增秘書三人、科長六人、視查二人至四人、專員五人至七人、編審二人,以應業務需要。
二、依據考試院所定「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修正各相關職務之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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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說明]
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爰將現行人事查核事項之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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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交通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副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說明]
一、配合一般立法體例,將會計處及統計處設置之規定分列為二條文。
二、統計處設置之規定移列為第二十三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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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配合一般立法體例,將統計處設置之規定改為單列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