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20011225-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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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一

交通部設基隆、臺中、高雄、花蓮等四港務局;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茲以四港務局組織規模差異甚大,無法訂定組織通則,爰分別訂定其組織條例。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人至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人至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人,技正人至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技正十,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人至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人至人,技士人至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職等;書記人至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參事一人、科員四人,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法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人至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人至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人至十人,技正人至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技正十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人至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人至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人至人,技士人至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二十三人、技士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人至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職等;書記人至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說明]
一、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之規定,將本部中部辦公室現有員額納入本部正式編制。
二、配合職務列等表規定,將「科員」、「技士」二職稱,修正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增訂第二項,明訂參事、科員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四、為期本部在本條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爰增訂第二項。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有其設立依據,爰增訂本條。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適用期限,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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