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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電報、電話及通信方式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廣播及電視電臺工程技術之核議、督導事項。 五、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電信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無線電頻率呼號之指配及干擾處理事項。 七、關於公有、民營與專用電信主管技術人員及船舶、航空器電信人員執業證書之核發與廣播電視電臺工程人員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郵政、電信事業經營及其聯繫之規劃、策進事項。 九、關於郵政、電信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十、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郵電事項。 |
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電報、電話及通信方式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廣播及電視電臺工程技術之核議、督導事項。 五、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電信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無線電頻率呼號之指配及干擾處理事項。 七、關於公有、民營與專用電信主管技術人員及船舶、航空器電信人員執業證書之核發與廣播電視臺工程人員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郵政、電信事業經營及其聯繫之規劃、策進事項。 九、關於郵政、電信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郵電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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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第十款係配合郵政法之修正,將郵政監理業務由郵政總局移撥交通部及郵政儲金匯兌法增訂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對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之監督管理規定,爰增訂交通部郵電司本款職掌。
二、原第十款移列第十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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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交通部設郵政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條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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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十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二人至六十八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參事一人,科員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技正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十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十人至六十六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七十九人至八十九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參事一人、科員四人,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法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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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為配合郵政機關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原郵政監理業務移撥交通部辦理,該部郵電司郵政科現有人力已無法因應上開新增人力之需要,爰修正第一項增置專門委員等八人。為符政府精簡員額政策,上開辦理郵政監理業務新增人力將由原郵政總局預算員額移撥。
二、第二項標點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