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941006-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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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
[說明]
選罷法中規範的選區屬於中選區及大選區,而非單一選區,亦即罷免案之投票者與選舉時之投票者不一致,因此罷免案之投票不宜與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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