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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制。 第一項當選票數,當選者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如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政黨之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第三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政黨之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元。 第一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如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第一項、第二項所須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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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五,其中雖對競選經費之補助已有所規定,但隨著民主選舉之基礎的不斷擴大,政黨所需之政治資金也日益龐大。一般來說,政黨倚賴私人或公司團體的政治捐獻,若沒有完整之法律制度加以明確規範,所謂金權政治之現象就很容易滋生。因此公費補助政黨制度對民主政黨政治的確立,其意義是極為正面的,爰加以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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