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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部分,應定期重行選舉。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就職前非自然死亡者,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定期補選。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不在此限;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三、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就職前自然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者,依得票數之順序遞補;無人遞補時,應定期補選。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不在此限;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
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部分,應定期重行選舉。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部分,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定期補選。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不在此限;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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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第一項第一款「省(市)」修正為「直轄市」。
二、當選人如係在就職前自然死亡或被判決當選無效,為了選區民眾的利益,同意依順序遞補;但是當選人如係意外死亡甚至被謀殺身亡,則絕對不能遞補,以免發生更多的悲劇,甚至有人以不當的手法爭取當選。爰修正第一項第二、三款。 三、將缺額補選規定由原先二分之一放寬為三分之一,使選區民眾可得到更多民意關照。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