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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為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候選人者,應具備左列之學、經歷: 一、省(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六年以上;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六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省(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或縣(市)長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二、縣(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四年以上;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四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縣(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或鄉(鎮、市)長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三、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前項各款學、經歷之認定,以檢覈行之。公職後選人檢覈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施行前,經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得不在經檢覈,取得各該公職候選人資格。 曾經第一項第一款之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及格者,取得第二款、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二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 |
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之學、經歷: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候選人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省(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二、監察委員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具有行政、司法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任教或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四年以上;或曾任省(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三、省(市)議員候選人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縣(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四、縣(市)議員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五、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村、里長一任以上。 六、縣(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四年以上;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四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縣(市)議員以上公職一任以上或鄉(鎮、市)長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七、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八、村、里長候選人須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丁等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以上公職一任以上。 前項各款學、經歷之認定,以檢覈行之。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施行前,經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得不再經檢覈,取得各該公職候選人資格。 曾經第一項第一款之一種中央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同款他種中央公職人員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二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四款、第五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四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五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六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七款、第八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七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八款公職候選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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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由於民意代表係屬議會之合議制,所重視的是合議精神,可由各層次、不同學歷、區域、各行各業之代表組成,以顯示民意機關之特色,因此各級民代候選人學經歷之規定,可加以放寬或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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