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590721-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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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者,為國民兵役及齡;年滿十九歲者,為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之徵兵及齡。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者為國民兵役及齡;年滿二十歲者,為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之徵兵及齡。

第十五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十九歲之年,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二十歲之年,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第十七條

國民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一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
前項各款之教育、訓練,以不脫離生產為原則。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國民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
前項各款之教育訓練,以不脫離生產為原則。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第四十九條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以五年為準,期滿後,得依國防需要或其志願予以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另定之。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至多以五年為限。期滿後得再依志願定之。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服役條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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