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51122-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瀏覽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四十七條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已入營服役之常備兵,得因國防需要依其志願,轉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一、為精實國防戰力,擴大志願士兵招募來源,放寬志願士兵入營服役年齡範圍,使高中、職之應屆畢業生得於畢業當年直接參加志願士兵甄選,進入軍中服役,有利其生涯規劃,爰於第一項增訂「適齡男子」為志願士兵甄選對象。
二、另考量適齡之後備役士兵,多甫自軍中退伍,為有效運用上述人力,爰增訂渠等為志願士兵甄選對象。

第四十八條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規定服之。
[說明]
一、為符合兩性平權原則,並有效運用女性人力,於滿足國防軍事需要之前提下,開拓女性人力為志願士兵來源,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二、配合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