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20070305-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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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十六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歲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說明]
一、 配合除役年齡降低,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 第二項未修正。

第五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除役時止;其管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四十歲除役時止,其管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說明]
配合除役年齡降低,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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