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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20081212-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330609 制定
19350223 修正
19430227 全文修正
19460928 全文修正
19511214 全文修正
19540803 全文修正
19590721 修正
19740702 修正
20000115 全文修正
20051122 修正
20070305 修正
20081212 修正
20090414 修正
20111213 修正
20121218 修正
20160503 修正
20170526 修正
20190322 修正
20200428 修正
2023041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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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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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20081212-三讀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說明]
將「一年十個月」修正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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