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19740702-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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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國民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國民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同等體位之合格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之順序,按體位與抽籤號次徵集之。
[說明]
為求甲乙等體位役男之服役機會均等,兵役機構徵兵檢查實施容易,以及杜絕兵役弊端修正第二項條文,使超額役男服補充兵役者,可在甲乙等體位內按平均比率抽籤決定,不按體位順序,以維護公平合理之優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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