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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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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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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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應於每次集會期間親自報到,出席會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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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立法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資格;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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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五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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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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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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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依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立法院請願時,其處理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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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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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依憲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行使同意權之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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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對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之質詢程序,由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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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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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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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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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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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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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由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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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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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以九十人為最高額,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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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五人以下者一人,十六人至三十人者二人,三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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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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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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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副秘書長一人,經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簡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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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秘書處,分組(室)辦事,其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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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至六人簡任或薦任;編輯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一人委任;專員七人至九人薦任;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五人至二十八人書記官委任;司藥一人委任;護士二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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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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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由立法院秘書長擬訂,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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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