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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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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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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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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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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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及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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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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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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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由機關提出者,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於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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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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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五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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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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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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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對於本人在院會或委員會缺席時議決之議案,不得為反對之動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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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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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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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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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立法委員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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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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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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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祕書處,分組辦事,其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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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八人,其中十人簡任或簡派,餘荐任或荐派,組主任若干人,由簡任或簡派秘書兼任,科長八人至十二人,荐任,科員三十二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六人得為荐任,速記長一人,荐任或簡派,速記員八人至十六人,委任,其中四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三十人至五十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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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編纂處,其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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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纂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編修六人至十人,簡任,編輯八人至十二人,荐任,科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中四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四人至六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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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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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得置專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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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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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