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法務部為提升檢察形象、加速司法改革,以改善人民長期以來對於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之不信任,於101年施行檢察官評鑑新制,欲藉由評鑑程序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杜絕有心人士不當干預,進而影響檢察官職務之獨立性、戕害社會正義。
二、根據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統計,自101年至106年六年期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受案件共五十五案,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案件中以「不付評鑑」、「請求不成立」為大宗,而「不付評鑑」自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立至今共有十六件,其中有12件(佔75%)是因當事人提出時已逾兩年之請求時效駁回。
三、依現行《法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規定請求評鑑,需於該檢察官「案件偵結後二年內」提出。然案件起訴後是漫長的審判程序,纏訟數年的案子屢見不鮮,迄個案提出請求,往往已超過兩年之時效,導致無法進行實質評鑑,不僅造成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停擺,亦傷害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