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480618-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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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特派,副祕書長一人,簡派,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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