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20101105-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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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六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證券交易所為強化上市公司董監酬金資訊揭露,雖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項下,公布公司連續2年度稅後虧損,但董事、監察人酬金總額或平均每位董事、監察人酬金卻增加的上市公司代號、公司名稱、最近2年度稅後虧損金額、董事、監察人酬金總額及平均每位董事、監察人酬金。不過,相關公布仍無法阻止當公司連續虧損時,董事、監察人酬金總額仍大幅度地增加之弊端。因此,實應強制董事會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方得更有效地消除此類弊端。
三、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法已明確規範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亦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且薪資報酬委員會所訂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酬金應包括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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