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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20221115-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680416 制定
19811030 修正
19830429 修正
19880112 修正
19970415 修正
20000630 修正
20011031 修正
20020115 修正
20020514 修正
20040113 修正
20050429 修正
20051220 修正
20060505 修正
20090526 修正
20091222 修正
20100504 修正
20101105 修正
20111212 修正
20130521 修正
20150120 修正
20150615 修正
20150616 修正
20161118 修正
20171229 修正
20180403 修正
20181120 修正
20190326 修正
20190531 修正
20200505 修正
20201229 修正
20221115 修正
2023042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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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二十二條之一
20221115-三讀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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