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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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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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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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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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置左列各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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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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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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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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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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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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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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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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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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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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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務次長、常任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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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秘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識及長官交辦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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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律命令。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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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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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科長、科員各若干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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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為特任職,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為簡任職,秘書、科長為荐任職,科員為委任職。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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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技監一人,為簡任職,技正若干人,其中二人為簡任職,餘荐任職,技士若干人,為委任職,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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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時,得聘用顧問及專門人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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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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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