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立法院法律系統

19310307-三讀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一條

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第四條

內政部置左列各署司
一、衛生署。
二、總務司。
三、民政司。
四、統計司。
五、土地司。
六、警政司。
七、禮俗司。

法條歷程

第五條

內政部非經立法院之議決,不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法條歷程

第六條

衛生署組織法另定之。

法條歷程

第七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五、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之編輯發行事項。
六、關於本部圖書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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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選舉事項。
五、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六、關於徵兵及徵發事項。
七、關於賑災、救貧及其他慈善事項。
八、關於國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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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統計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統計事項。
二、關於土地統計事項。
三、關於民政、警政、禮俗、統計事項。
四、關於統計材料之編製及刊行事項。
五、關於統計人員之訓練及考覈事項。
六、關於其他內政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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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二、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三、關於水利之調查、測繪及水源、水道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災之防禦事項。
五、關於疆界之整理及圖誌之徵集編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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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察制度之厘訂及其機關設置事項。
二、關於警察官吏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三、關於警察經費事項。
四、關於警察教育事項。
五、關於行政警察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事項。
七、關於團防事項。
八、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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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厘訂禮制事項。
二、關於審訂樂典事項。
三、關於改良風俗事項。
四、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五、關於褒揚事項。
六、關於名勝、古蹟之保存管理事項。
七、關於寺廟僧道之管理登記事項。
八、關於教會立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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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內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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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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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內政部設祕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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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內政部設參事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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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內政部設司長六人,分掌主管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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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內政部設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科員七十二人至九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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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內政部設技正六人,技士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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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內政部設編審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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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得設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考察辦理內政一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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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簡任,其餘秘書、技正及科長、編審、視察均薦任,科員、技士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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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法條歷程

第二十四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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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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