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
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置左列各署司 |
|
內政部非經立法院之議決,不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法條歷程 |
|
衛生署組織法另定之。 法條歷程 |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
|
統計司掌左列事項。 |
|
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
|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
|
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
|
內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設祕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設參事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設司長六人,分掌主管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設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科員七十二人至九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設技正六人,技士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設編審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得設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考察辦理內政一切成績。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簡任,其餘秘書、技正及科長、編審、視察均薦任,科員、技士委任。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法條歷程 |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