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
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局會。 |
|
內政部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會及其他機關。 法條歷程 |
|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
|
戶政司掌左列事項。 |
|
方域司掌左列事項。 |
|
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
|
營建司掌左列事項。 |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
警察總署、人口局及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置部長一人,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置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置參事四人至七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及計劃方案。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置祕書六人至八人,分掌部務會議機要文件稽催文書及長官交辦事項。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置司長五人,分掌各司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置視察八人至十二人,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視察及指導內務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置技正四人至六人,技士六人至八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置編審八人至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置科長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八十八人,辦事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袐書三人、視察四人、技正三人均簡任,其餘袐書、視察、技正、科長、編審均荐任,科員、技士、辦事員均委任。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置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五人至九人,薦派。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得酌用雇員四十二人至六十二人。 法條歷程 |
|
內政部設統計處、會計室,置統計長一人,簡任,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
|
內政部設人事室,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
|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法條歷程 |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