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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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 |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 |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 |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統計司。 三、民政司。 四、土地司。 五、警政司。 六、禮俗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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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
內政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筧、決算及會計事項。 六、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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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統計事項。 二、關於土地統計事項。 三、關於宗教、慈善團體及其他社會團體之統計事項。 四、關於統計報告及材料之搜集、編製及刊行事項。 五、關於統計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關於編輯公報及例規事項。 七、關於其他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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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特別市行政之監督事左。 四、關於地方官吏之獎懲事項。 五、關於選舉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七、關於徵兵及徵發事項。 八、關於賑災、救貧及其他慈善事項。 九、關於國籍事項。 十、關於移民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