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281208-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瀏覽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一條

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統計司。
三、民政司。
四、土地司。
五、警政司。
六、禮俗司。

第五條

內政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內政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筧、決算及會計事項。
六、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第八條

統計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統計事項。
二、關於土地統計事項。
三、關於宗教、慈善團體及其他社會團體之統計事項。
四、關於統計報告及材料之搜集、編製及刊行事項。
五、關於統計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關於編輯公報及例規事項。
七、關於其他統計事項。

第九條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特別市行政之監督事左。
四、關於地方官吏之獎懲事項。
五、關於選舉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七、關於徵兵及徵發事項。
八、關於賑災、救貧及其他慈善事項。
九、關於國籍事項。
十、關於移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