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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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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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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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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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置左列各司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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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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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委員會組織條例另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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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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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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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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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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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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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處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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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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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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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祕書六人至八人,分掌機要文電及長官交辦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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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律命令。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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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司長五人,分掌各司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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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科員九十人至一百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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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技正八人,技士十二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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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編審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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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視察及指導內政事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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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統計長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本部之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內政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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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統計長、秘書二人、技正二人、視察一人至三人,簡任,其餘秘書、技正及科長、會計主任、編審、視察,均薦任,科員、技士委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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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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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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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