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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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掌理全國內政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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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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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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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左列各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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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地政署,掌理全國土地行政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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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衛生署,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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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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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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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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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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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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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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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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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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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事業管理處掌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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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本部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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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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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及計劃方案。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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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置秘書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六人至八人簡任、餘薦任,分掌部務會議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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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置司長八人處長一人,簡任,分掌各司處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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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置科長四十五人至六十三人,薦任;科員二百四十人至三百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八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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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置視察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視導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視察及指導內務行政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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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置技監二人,簡任。技正八人至十四人,其中四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十六人至二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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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置編審編譯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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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因事務上之需要得置顧問四人至八人,聘任。專門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簡派。專員二十人至卅人薦派。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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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依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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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均簡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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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人事管理法規之規定,掌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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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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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