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390203-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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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五、關於選舉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七、關於國民工役事項。
八、關於地方建倉積穀之監督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不屬其他各部會之社會福利事項。
十、關於國籍事項。
十一、關於自來水公司之登記,工廠與水管之設置,及其他不屬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事項。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五、關於選舉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七、關於國籍事項。
八、關於自來水公司之登記,工廠與水管之設置,及其他不屬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統計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戶口統計事項。
二、關於民政統計事項。
三、關於警政統計事項。
四、關於地政統計事項。
五、關於禮俗統計事項。
六、關於衛生統計事項。
七、關於禁煙統計事項。
八、關於國內外有關內政統計資料之搜集編譯事項。
九、關於內政統計人員之成績考核事項。
十、關於其他內政統計事項。
統計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政統計事項。
二、關於警政統計事項。
三、關於土地統計事項。
四、關於禮俗統計事項。
五、關於戶籍變動及人口出生、死亡等統計事項。
六、關於統計材料之編製及刊行事項。
七、關於內政統計人員之成績考覈事項。
八、關於其他內政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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