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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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處: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警政司。
五、社會司。
六、勞工司。
七、合作司。
八、總務司。
九、出版事業管理處。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警政司。
五、社會司。
六、勞工司。
七、合作司。
八、總務司。

第十條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政計劃及警察職權之擬訂調整事項。
二、關於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關於警官警察教育訓練及教材編擬事項。
四、關於保安警察整編配備及業務規劃事項。
五、關於刑事警察規章之擬訂及違警處理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之設置及外僑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境警察之設置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警察經費裝備撫卹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肅清煙毒之籌劃及檢查事項。
十、關於禁煙機構之籌設及戒煙藥劑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煙毒案查核事項。
十二、關於禁煙計劃及報告審定事項。
十三、關於國際禁煙及宣傳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警政事項。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政計劃及警察職權之擬訂調整事項。
二、關於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關於警官警察教育訓練及教材編擬事項。
四、關於保安警察整編配備及業務規劃事項。
五、關於刑事警察規章之擬訂及違警處理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之設置及外僑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境警察之設置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警察經費裝備撫卹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肅清煙毒之籌劃及檢查事項。
十、關於禁煙機構之籌設及戒煙藥劑之管制事項。
十一、關於煙毒案查核事項。
十二、關於禁煙計劃及報告審定事項。
十三、關於國際禁煙及禁煙宣傳事項。
十四、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十五、關於其他警政事項。

第十五條

出版事業管理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出版業之登記管理事項。
二、關於出版業之獎勵補助事項。
三、關於出版品之登記統計事項。
四、關於國外出版品進口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國內出版品出口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記者因業務出國之審核管理事項。
七、關於出版法令之擬訂事項。
八、關於其他出版行政事項。

第二十條

內政部置司長八人處長一人,簡任,分掌各司處事務。 內政部置司長八人,簡任,分掌各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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