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20011011-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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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社會司。
四、地政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社會司。
五、地政司。
六、總務司。
七、秘書室。
[說明]
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調整組織。

第八條之二

內政部設役政署,掌理有關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說明]
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調整組織。

第十二條

(刪除) 役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役政組織之釐訂事項。
二、關於役政人員訓練之策劃、指導事項。
三、關於兵源政策及人力調查、分配、運用之籌劃、協調與指導事項。
四、關於役齡男子調查統計資料之整理事項。
五、關於兵額配賦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徵兵處理業務之策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免役、禁役及緩徵業務之監督、指導事項。
八、關於兵籍編立及後備軍人管理之監督、指導事項。
九、關於國民兵編組、訓練、管理、運用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關於軍人權益之策劃、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兵役宣傳、慰勞之策劃、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死亡軍人安葬、紀念、表揚、入祀之協調、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役政事項。
[說明]
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調整組織。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技正十八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八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人至十六人,專員三十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科員五十人至六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九人,科員三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說明]
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調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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