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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組織法
19321001-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281208 制定
19310307 全文修正
19321001 修正
19360703 全文修正
19380211 全文修正
19380425 修正
19381202 修正
19390203 修正
19400406 修正
19410809 修正
19420530 全文修正
19460625 全文修正
19470611 修正
19470925 修正
19471108 全文修正
19490506 全文修正
19560406 修正
19561127 修正
19630510 修正
19730703 全文修正
19810106 全文修正
19870630 修正
19950117 修正
19990622 修正
20011011 修正
20050527 修正
20051108 修正
20071214 修正
20170526 修正
20230526 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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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十條
19321001-三讀
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二、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三、關於水利之調查、測繪及水源、水道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災之防禦事項。
五、關於疆界之整理及圖誌之徵集、編審事項。
在中央地政機關未成立前,關於土地行政及土地調查、測量、登記、估價之籌備事項,暫由土地司掌理之。
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二、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三、關於水利之調查、測繪及水源、水道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災之防禦事項。
五、關於疆界之整理及圖誌之徵集編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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