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321001-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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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二、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三、關於水利之調查、測繪及水源、水道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災之防禦事項。
五、關於疆界之整理及圖誌之徵集、編審事項。
在中央地政機關未成立前,關於土地行政及土地調查、測量、登記、估價之籌備事項,暫由土地司掌理之。
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二、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三、關於水利之調查、測繪及水源、水道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災之防禦事項。
五、關於疆界之整理及圖誌之徵集編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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