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20170526-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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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修正副首長人數,明定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其中第十九條亦明定各級機關副首長人數及職務列等。且依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除法務部、文化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科技部因已完成組織法修正,得設立二位政務副首長,惟其餘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尚未完成相關組織法修正之機關,仍受限於現行法令規定而無法增設。
四、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內政部職掌業務日趨繁重,然卻受限於現行法令而無法再行增設政務副首長。為維持政府運作效能,爰修正本條條文,使其副首長人數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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