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561127-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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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警政司。
五、社會司。
六、勞工司。
七、合作司。
八、總務司。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警政司。
四、社會司。
五、勞工司。
六、合作司。
七、總務司。

第九條

役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役政組織之釐訂事項。
二、關於地方役政人員訓練之策劃事項。
三、關於人力調查,及人力分配之策劃與指導事項。
四、關於役齡男子調查統計,與女子服勤人力之策劃事項。
五、關於兵額配賦與兵源人力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地方國民兵徵訓計劃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地方國民兵教育訓練,及勤務召集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徵兵處理業務之策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緩徵免役禁役業務之監督指導事項。
十、關於退伍歸休復員軍人還鄉事務之策劃指導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兵籍編立,國民兵編組,後備軍人管理之監督指導事項。
十二、關於軍人權益之策劃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兵役宣傳慰勞之策劃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死亡軍人安葬紀念表揚及撫恤之督導事項。
十五、關於其他役政事項。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司長八人,簡任,分掌各司事務。 內政部置司長七人,簡任,分掌各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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