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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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 |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 |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 |
內政部置左列各署司 一、衛生署。 二、總務司。 三、民政司。 四、統計司。 五、土地司。 六、警政司。 七、禮俗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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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非經立法院之議決,不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 |
衛生署組織法另定之。 |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五、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之編輯發行事項。 六、關於本部圖書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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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選舉事項。 五、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六、關於徵兵及徵發事項。 七、關於賑災、救貧及其他慈善事項。 八、關於國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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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統計事項。 二、關於土地統計事項。 三、關於民政、警政、禮俗、統計事項。 四、關於統計材料之編製及刊行事項。 五、關於統計人員之訓練及考覈事項。 六、關於其他內政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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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二、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三、關於水利之調查、測繪及水源、水道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災之防禦事項。 五、關於疆界之整理及圖誌之徵集編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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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察制度之厘訂及其機關設置事項。 二、關於警察官吏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三、關於警察經費事項。 四、關於警察教育事項。 五、關於行政警察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事項。 七、關於團防事項。 八、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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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厘訂禮制事項。 二、關於審訂樂典事項。 三、關於改良風俗事項。 四、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五、關於褒揚事項。 六、關於名勝、古蹟之保存管理事項。 七、關於寺廟僧道之管理登記事項。 八、關於教會立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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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 |
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 |
內政部設祕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 |
內政部設參事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 |
內政部設司長六人,分掌主管事務。 | |
內政部設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科員七十二人至九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 |
內政部設技正六人,技士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 |
內政部設編審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 |
內政部得設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考察辦理內政一切成績。 | |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簡任,其餘秘書、技正及科長、編審、視察均薦任,科員、技士委任。 | |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 |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