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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局會。 一、民政司。 二、方域司。 三、禮俗司。 四、營建司。 五、總務司。 六、警察總署。 七、人口局。 八、禁煙委員會。 |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會。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方域司。 四、禮俗司。 五、營建司。 六、總務司。 七、警察總署。 八、禁煙委員會。 |
警察總署、人口局及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警察總署及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內政部置司長五人,分掌各司事務。 | 內政部置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
內政部置技正四人至六人,技士六人至八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 內政部置技正四人至八人,技士八人至十二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
內政部置編審八人至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 內政部置編審六人至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
內政部置科長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八十八人,辦事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 內政部置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科員七十人至九十人,辦事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袐書三人、視察四人、技正三人均簡任,其餘袐書、視察、技正、科長、編審均荐任,科員、技士、辦事員均委任。 |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祕書三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簡任,其餘祕書、視察、技正、科長、編審均薦任,科員、技士、辦事員均委任。 |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置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五人至九人,薦派。 |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置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四人至八人,薦派。 |
內政部得酌用雇員四十二人至六十二人。 | 內政部得酌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