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470611-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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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局會。
一、民政司。
二、方域司。
三、禮俗司。
四、營建司。
五、總務司。
六、警察總署。
七、人口局。
八、禁煙委員會。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會。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方域司。
四、禮俗司。
五、營建司。
六、總務司。
七、警察總署。
八、禁煙委員會。

第十三條

警察總署、人口局及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警察總署及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條

內政部置司長五人,分掌各司事務。 內政部置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二十條

內政部置技正四人至六人,技士六人至八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內政部置技正四人至八人,技士八人至十二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置編審八人至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內政部置編審六人至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第二十二條

內政部置科長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八十八人,辦事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內政部置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科員七十人至九十人,辦事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袐書三人、視察四人、技正三人均簡任,其餘袐書、視察、技正、科長、編審均荐任,科員、技士、辦事員均委任。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祕書三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簡任,其餘祕書、視察、技正、科長、編審均薦任,科員、技士、辦事員均委任。

第二十四條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置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五人至九人,薦派。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置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四人至八人,薦派。

第二十五條

內政部得酌用雇員四十二人至六十二人。 內政部得酌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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