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950117-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瀏覽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五條之一

內政部設消防署,掌理全國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消防工作以預防災害、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為主要任務;而警察工作則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兩者工作性質不同,目前我國消防組織仍隸屬於警察體系,不但增加警察工作之負擔,而且影響消防專業之正常發展。爰增列本文,俾資依據。
三、消防組織具全國一致性,任務機動性,宜統由消防署統一指揮、監督、管制、連繫以遂行任務之需要,故宜建立自中央至地方一元化之消防組織,以強化消防功能。

第六條之一

內政部設建築研究所,掌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內政部於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奉核定成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俾積極推動建築研究發展事宜。

第八條

內政部設警政大學,以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為宗旨;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內政部設中央警官學校,辦理警官教育,研究警察學術;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說明]
一、現行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內政部設中央警官學校,辦理警官教育,研究警察學術;其組織以法律定之。」但實際上中央警官學校早已具備大學規模,畢業生頒發大學學士學位,且設研究所,在國際頗著聲譽。
二、培養基層警員既有「警察專科學校」,培養較高領導幹部學府應順理成章正名為「警政大學」,避免兩者外文名稱混淆;也整銜接警察教育。

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說明]
內政部業務範圍甚為廣泛,包括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著作權、警政、營建等,近年業務急遽增加,且附屬機關不斷成立,爰參照外交、財政、教育、經濟等部之例,增加常務次長一人,以應實際需要。

第二十條之一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增列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預防貪瀆不法事件及政風考核、公務機密維護等事項。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