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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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為統籌入出國管理、證照查驗、外僑管理、移民及國籍行政等事項之政策規劃、制度擬訂與業務執行,以確保國境安全,落實移民輔導,爰整併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及其所屬機關、僑務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之相關業務,成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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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 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 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 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籍行政事項。 八、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 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十、關於其他戶政事項。 |
戶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 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 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 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籍行政事項。 八、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 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十、關於移民之規劃、實施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戶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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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成立,內政部戶政司掌理之移民業務併入該署,原條文第十款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二、文字酌作修正「左列」為「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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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
[說明]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修正,爰修正本條,將其相關員額予以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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