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810428-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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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說明]
增額立法委員在其任期內自應有依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選舉院長、副院長及被選為院長、副院長之權利,而此項院長、副院長之選舉並無不能定期舉行之原因存在,允宜修改立法院組織法,明定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建立制度,用符憲法第六十六條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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