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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19810428-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470327 制定
19471223 全文修正
19480330 修正
19480601 修正
19480618 修正
19500314 全文修正
19521212 全文修正
19530227 修正
19561109 修正
19580718 修正
19710824 修正
19810428 修正
19820108 修正
19860107 修正
19860502 修正
19880520 修正
19890713 修正
19911231 修正
19920116 修正
19930115 修正
19930219 修正
19931203 修正
19941110 修正
19950105 修正
19990112 全文修正
19990622 修正
20011030 修正
20020115 修正
20041224 修正
20050121 修正
20071130 修正
20071207 修正
20090106 修正
20110110 修正
20121109 修正
20150609 修正
20161125 修正
2023051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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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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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19810428-三讀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說明]
增額立法委員在其任期內自應有依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選舉院長、副院長及被選為院長、副院長之權利,而此項院長、副院長之選舉並無不能定期舉行之原因存在,允宜修改立法院組織法,明定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建立制度,用符憲法第六十六條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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