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480330-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瀏覽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五條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九人至六十九人,各置召集委員三人或五人,但每一委員不得兼任兩委員會召集委員。
前項召集委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並由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處理日常事務。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九人至六十九人,各置召集委員三人或五人。
前項召集委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但每一委員不得兼任兩委員會召集委員。

第十九條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特派,副祕書長一人,簡派,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