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20090106-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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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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