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561109-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瀏覽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至六人簡任或薦任;編輯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一人委任;專員七人至九人薦任;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五人至二十八人書記官委任;司藥一人委任;護士二人。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簡任或薦任;編輯員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員一人委任;專員四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八人至十一人委任;書記四人並得雇用臨時人員。

第二十六條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五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書記一人或二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專員一人,薦任;科員四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書記一人或二人。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或三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