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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19880520-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470327 制定
19471223 全文修正
19480330 修正
19480601 修正
19480618 修正
19500314 全文修正
19521212 全文修正
19530227 修正
19561109 修正
19580718 修正
19710824 修正
19810428 修正
19820108 修正
19860107 修正
19860502 修正
19880520 修正
19890713 修正
19911231 修正
19920116 修正
19930115 修正
19930219 修正
19931203 修正
19941110 修正
19950105 修正
19990112 全文修正
19990622 修正
20011030 修正
20020115 修正
20041224 修正
20050121 修正
20071130 修正
20071207 修正
20090106 修正
20110110 修正
20121109 修正
20150609 修正
20161125 修正
2023051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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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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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之一
19880520-三讀
立法院設立法諮詢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立法助理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掌理法律案、預算案之研究、分析、評估、諮詢及其他有關立法資料之編譯等事項。
立法諮詢中心得分法案、預算、編譯三組辦事;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處調派之。
前項編譯組之立法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說明]
法律之制定,預算案之審查為立法機關最重要之職責,而法案與預算案內容日趨繁重、複雜,為提升議事案品質,建立立法助理制度以協助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實有必要,故增列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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