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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司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民刑商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