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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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司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邊政委員會。
十、僑政委員會。
十一、民刑商法委員會。
十二、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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