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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19530227-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版本歷程
19470327 制定
19471223 全文修正
19480330 修正
19480601 修正
19480618 修正
19500314 全文修正
19521212 全文修正
19530227 修正
19561109 修正
19580718 修正
19710824 修正
19810428 修正
19820108 修正
19860107 修正
19860502 修正
19880520 修正
19890713 修正
19911231 修正
19920116 修正
19930115 修正
19930219 修正
19931203 修正
19941110 修正
19950105 修正
19990112 全文修正
19990622 修正
20011030 修正
20020115 修正
20041224 修正
20050121 修正
20071130 修正
20071207 修正
20090106 修正
20110110 修正
20121109 修正
20150609 修正
20161125 修正
2023051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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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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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內容
第十九條
19530227-三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以九十人為最高額,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原則,但得就其志趣參加另一委員會。
第二十條
19530227-三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二十人以下者一人,二十一人至四十人者二人,四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若干人,其名額及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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