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530227-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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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以九十人為最高額,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原則,但得就其志趣參加另一委員會。

第二十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二十人以下者一人,二十一人至四十人者二人,四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若干人,其名額及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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