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20071207-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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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說明]
法源配合修正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
前項員額中,參事七人出缺不補。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五人至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說明]
為因應本院常設委員會由十二個減為八個,超過編制員額之專門委員及主任秘書,改派參事,爰配合修正本條文,增置參事七人,出缺不補,工作並得由院長指派之。

第三十三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
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六人以上。但於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比率已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不在此限。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合組六人以上之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黨團門檻之規定,須於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二、第二項修正後段,規定政團之組成,須於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三、第三項、第五項未修正。
四、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列第六項,鑑於委員席次減半後,黨團運作勢必加強,明定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另由於黨團不具法律上人格,相關黨團公費助理,自宜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聘用之;至嗣後黨團如未達門檻致未符合黨團設置規定時,其相應聘用契約,自應由原聘用委員予以終止。黨團公費助理費及依勞工法律所規定之相關費用,並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其編列之預算,各黨團之公費助理費每月臺幣50萬元;適用勞其所需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等相關經費每月為新臺幣10萬元。

第三十三條之二

為配合第七屆立法院委員會組織調整及人員精簡,立法院任職滿二十年,年滿五十歲任用、派用之人員,得准其自願退休,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支領一次退休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自願退休人員之職稱及數額,依下列各款規定,並依申請順序核准之:
一、參事以上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共七人。
二、秘書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或單位副主管共四人。
三、編審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共四人。
四、科長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共四人。
五、專員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共四人。
六、編輯、科員、校對員、書記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共四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人員自願退休,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之職缺,為參事、委員會秘書、編審、科長、專員。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依第一項辦理自願退休者,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慰助金,每延後一個月退休者,減發一個月之慰助金,實施日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但於實施期間屆齡退休者,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慰助金。
前項慰助金指俸額、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月數之慰助金。
依第一項辦理自願退休之人員,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已投保年資,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基準,發給補償金。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立法院;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第七屆立法院委員會組織調整及人員精簡,訂定人員自願退休之適用對象,年資採計,給與標準、保險損失補償等。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說明]
本次修正條文主要係配合席次減半調整,爰配合實際需要於第二項明定修正之條文自第七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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